对注册中医执业者的投诉,凡牵连到中医注册法令2000第19(1)条款的任何下列事项,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交:
注册中医执业者
- 以伪造或不正确的声明获得注册;
- 用来注册的资历已经被颁发资历当局收回或撤销;
- 在其它任何国家已经注册从事中医执业或从事某方面的中医职务,但其注册资格已被收回、吊销或撤销。
- 已经终止其所注册的中医领域的执业;
- 未遵守其注册中所附带的条件;
- 违反本法令下有关中医执业和行为的任何法则;
- 在新加坡或任何其它地方被判欺诈或不诚实罪名成立;
- 在新加坡或任何其它地方被判罪名成立,牵涉到人格缺陷不适宜保留在注册簿上;
- 因不当专业行为或疏忽而被定罪;
- 未能遵守管委会的命令,未能支付罚款,未能服从调解或管委会根据该法第19(2)(c)、(d)或(g)条款
- 因任何不恰当的行动或行为被定罪,导致不适宜保留在注册簿上;
- 因心理或生理疾病导致经注册人士无法继续在其注册领域安全和有效地执业。
有关上述(5),(6),(9),(11)或(12)的投诉都必须附上法定声明书,法定声明书应详列下列的资料:
- 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及职业;
- 投诉的原由;及
- 有关投诉的证据。
您可在此下载
法定声明书和指引 [PDF, 100KB] 和
投诉信中提供的信息和细节的指导说明 [PDF,687KB] 。
投诉人必须将其对某一位注册中医执业者的投诉事件的所有事实和原由详细的在信上书写清楚。
管委会可能委任一个调查组对注册中医执业者的投诉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组也可能决定举办正式的听证会来对注册中医执业者的投诉进行调查,然后向管委会呈交报告和推荐。
在调查完毕后,管委会会通知注册中医执业者和投诉人有关投诉事件的结论和决定。
中医注册法令第19(2)条款下,管委会在考虑投诉后可以取消注册人员的注册。
除了取消注册人员的注册,管委会也可以选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 警告或斥责注册人员;
- 向注册人员发出警告信;
- 命令注册人员作出承诺,根据管委会认为合适的条款,保证不再进行和投诉有关的行为(根据第26B条款);
- 命令注册人员支付以下罚款:
- 不超过10,000新元;或
- 不超过50,000新元,如果投诉或信息所涉及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及之后;
- 更改注册人员的注册类别;
- 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修改注册人员的注册条件;
- 命令将针对注册人员的投诉或信息(根据第26B条款)进行调解,调解对象包括注册人员和提出投诉或提供信息的人(称为投诉人),并包括以下命令:
- 注册人员和投诉人亲自出席委员会指定的调解员前的个人会见;
- 注册人员向管委会提交调解结果报告,该报告由第(i)项所提到的调解员提供给委员会;
- 暂停注册人员的注册,期限不超过3年。
根据该法第19(1)、(2)或(3)条的规定,任何对管委会的决定感到不满的人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注:以上中文译文仅供参考。若有任何歧义,当以英文版为准。